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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油菜花又开了 民商裁判实务 2022-08-01

 

事业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基本案情】
 
马洪银系公路管理分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公路管理分局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6年8月24日上午,马洪银在进行公路养护时因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洪银无责任。
 
2016年11月15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洪银因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分局向马洪银的亲属马登芳、马其林支付一次性抚恤金106960元、丧葬补助费2000元、意外伤亡保险金4万元。春节期间,给予慰问金1000元。
 
2017年5月30日,马登芳、马其林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路管理分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29271.50元,合计701591.5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路管理分局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未参加工伤保险,马洪银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7年8月17日,仲裁委作出(2017)凤劳人仲案字第6号仲裁裁决:公路管理分局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马登芳、马其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补助金28121元,合计652021元,但公路管理分局之前已经支付的149960元,应予扣除。
 
公路管理分局、马登芳、马其林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并案审理。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公路管理分局

代理人:李海涛、许波,律师
 
被告(原告):马登芳、马其林

代理人:张阳,律师
 

【诉辩意见】
 
公路管理分局诉称,马洪银系本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双方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待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公路管理分局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按照马洪银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了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等各项费用14996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令不支付马登芳、马其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502061元。
 
马登芳、马其林答辩并诉称,马洪银生前系公路管理分局职工,因在养护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职工的亲属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仲裁裁决扣除149960元不当,请求判令公路管理分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29271.50元,合计701591.50元。
 
 
【争议焦点】
 
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裁判理由】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负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马洪银是公路管理分局事业编制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公路管理分局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中,关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4万元,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无关,不能抵付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春节慰问金是用人单位出于对死者亲属的关怀所给予的人道主义救助,不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内,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无关,应不予扣除。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公路管理分局承担支付马登芳、马其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补助金28121元,合计652021元的责任,扣除公路管理分局已经支付的108960元后,还应支付马登芳、马其林543061元。
 
宣判后,公路管理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2017)皖0421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
 
(2017)皖04民终1246号民事判决书
 
 
【释法析理】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呈现出覆盖范围不够广、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功能较为单一等不足,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公路管理分局的代理人所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的抗辩理由,依据的就是修订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除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之后,应当适用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分局的代理人引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抗辩依‍据,属对法律适用和理解错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中,关于按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针对的是“因公牺牲”的情形。
 
“因公牺牲”指的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与“因公(工)死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马登芳、马其林不符合领取“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故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应当从工伤保险待遇的款项中扣除。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减轻或免除。
 
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主张以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抵付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属于变相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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